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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》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

頒布日期:2018年07月18日 實施日期:2018年07月23日 頒布單位:最高人民法院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〉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》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。

  

  

  最高人民法院 

  2018年7月18日 

  

  為正確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(guī)定,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結合審判實踐,制定本解釋。

  第一條 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,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(guī)定。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(guī)定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第二條 民法總則施行之日,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(guī)定的二年或者一年,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(guī)定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
  第三條 民法總則施行前,民法通則規(guī)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(jīng)屆滿,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(guī)定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第四條 民法總則施行之日,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,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(guī)定。

  第五條 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。

  本解釋施行后,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,適用本解釋;本解釋施行前已經(jīng)終審,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(jiān)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,不適用本解釋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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